Article 20

In force

公共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规定:

(一)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制度;

(二)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停车引导和车辆停放信息电子显示牌;

(三)在停车场内施划停车泊位线,设置出入口标志、行驶导向标志、弯道安全照视镜、坡(通)道防滑线;

(四)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讯、消防和监控等设施。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

(五)依照规定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六)收取停车费必须明码标价,使用合法有效的统一票据;

(七)公示停车场服务内容、收费主体、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管理制度、监督电话和营业执照;

(八)负责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

(九)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十)负责场内停放车辆的安全;

(十一)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可疑车辆或者无主车辆,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二)保持停车场环境卫生整洁。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