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