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3, 2018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18
- Articles
- 60 articles
(2018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制定 2018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区人民政府(园区)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相关管线的建设和维护管理。
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负责直管区内相关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行使共建区内管线规划审批管理权,协调重大管线项目的实施。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附于新建建(构)筑物、道路或者其他主体工程的管线工程建设管理,以及综合管廊(以下称管廊)建设的协调和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工程占用、挖掘道路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工程占用、挖掘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的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管线工程的审计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城市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国土资源、绿化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线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管线产权、管理单位的行业监管,组织实施专项检查和日常督查工作。
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实现城市集约化建设和管线智能化管理。
Chapter 2规划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统筹管线空间布局,明确管线、管廊的控制标准和要求,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管线专业专项规划、综合规划应当与地下空间、综合交通、人防工程、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管线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一)主干路管线优先敷设于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下;
(二)道路两侧沿线的地下管线支管敷设至道路规划红线一米外,排水管线末端设置支管检查井;
(三)附属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与城市景观相协调。
管线随既有桥梁、隧道敷设的,敷设前应当征询桥梁、隧道主管单位意见;桥梁、隧道建设前,应当征询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意见,并预留管线所需要的空间。
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应当入廊的管线,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在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
经论证确实无法入廊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于江北新区直管区、共建区范围的,应当报经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批准。
(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二)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居民安全以及其他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减少对城市景观的影响;
(三)与既有同一性质的架空线合并架设;
(四)道路上同一性质的架空线不超过两个廊道,影响安全的除外。
允许采用架空线的区域范围,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并公布。
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含管线的性质、容量、管径、位置、走向和主要控制点标高等内容。两类以上管线同步建设的,应当编制管线综合设计方案。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有关项目的批准文件;
(三)管线工程施工设计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与建(构)筑物、道路或者其他主体工程一并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一并办理规划许可证。
申请验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清理并实地放线后,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验线申请单,或者提前通过网络在线申请;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在线受理的即时核验,符合规定的予以签章;确需调整管位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重新验线;
(三)管线工程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持验线申请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复验、核准签章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施工。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线和复验时,应当通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一并建设的管线工程,应当一并申请规划核实。
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Chapter 3建设
(一)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施工前对施工区域进行管线调查;
(二)施工前通知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做好施工现场既有管线交底和监护工作;
(三)施工前组织编制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线保护方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相邻管线安全;
(四)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完成竣工测量工作;
(五)组织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备案手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与城乡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线保护方案,由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统筹协调城乡基础设施工程和管线工程施工,合理安排管线建设工期。
(一)在施工前制定施工管理规定,明确现场安全责任人,设置现场告示牌、警示标志和围挡,向社会公示施工信息,并按照规定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二)按照现场放线、工程设计文件、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要求施工;
(三)施工发现不明管线、管线未标注或者标注与现状资料不符的,立即停止施工,查清情况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四)施工中损坏管线发生事故的,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通知建设单位和管线产权、管理单位;
(五)配合做好验线、规划核实等工作;
(六)涉及桥梁的,按照桥梁安全保护设计方案和相应施工方案施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对施工现场实行全程监理;
(二)发现管线工程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督促设计单位整改;
(三)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安全保护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四)发现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的,制止并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五)发现存在管线事故隐患的,及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报告建设单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不能同步敷设的,由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报经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暂缓敷设,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管位。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型翻建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敷设管线。因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挖掘敷设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属于江北新区直管区、共建区范围的,经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敷设非金属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同步设置地下管线示踪线等辅助探测装置。
自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备案。
Chapter 4信息管理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按照规定向社会公众提供管线信息查询、咨询服务。
涉及政府决策、社会公益性事业的管线信息查询、咨询和管线供图,实行无偿服务。
管线数字化管理机构按照普查和竣工测量成果,对管线信息进行动态维护,建设单位和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测绘、监理单位应当协助建设单位收集、整理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Chapter 5安全和维护
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负责直管区、共建区范围内的管线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并定期组织开展执法和专项整治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支付管廊入廊费和日常维护管理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一)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二)养护和维修管廊本体及共用设施设备,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三)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
(四)统筹安排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产权、管理单位的巡查、养护、更换和专业维修;
(五)组织制定、执行管廊管理应急预案,管廊内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进行抢修;
(六)定期对管廊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测评定,对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安全评估;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建立管线巡护制度,开展日常巡护和定期维护,做好相关记录;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
(三)做好管线专项普查、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修,并及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五)管线周边工程施工前,对既有管线敷设位置、功能井位等向建设单位进行现场和书面交底;可能影响管线安全的,指定专人对施工现场管线进行监护;
(六)宣传管线安全与保护知识,告知使用人安全注意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对于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管线,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查和检测、检查,监测重点场所和区域,修复受损的管线标识和警示标志。
(一)挖掘道路;
(二)爆破、打桩、基坑开挖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三)建设建(构)筑物;
(四)其他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
(一)侵占管线;
(二)擅自占用、挪移、拆除、损坏管线;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安全警示标志;
(四)堆放、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等物质,可能危害管线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编制管线专业专项规划、综合规划、本行业管线五年建设规划或者年度建设计划的;
(二)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调查处理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不及时处理的;
(五)利用职权牟取部门或者个人利益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Chapter 7附则
(一)管线,是指供水、排水、再生水、电力(含照明)、通信、广播电视、热力、燃气、公共安全(含公共安全视频监控、交通安全技术设施)、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二)地下管线,是指建设在地下的管线,包括用于敷设地下管线的管廊;
(三)架空线,是指通过地面支撑设施在空中布设的管线。
军事专用管线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