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编制管线专业专项规划、综合规划、本行业管线五年建设规划或者年度建设计划的;

(二)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调查处理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不及时处理的;

(五)利用职权牟取部门或者个人利益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