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施工前制定施工管理规定,明确现场安全责任人,设置现场告示牌、警示标志和围挡,向社会公示施工信息,并按照规定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二)按照现场放线、工程设计文件、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要求施工;
(三)施工发现不明管线、管线未标注或者标注与现状资料不符的,立即停止施工,查清情况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四)施工中损坏管线发生事故的,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通知建设单位和管线产权、管理单位;
(五)配合做好验线、规划核实等工作;
(六)涉及桥梁的,按照桥梁安全保护设计方案和相应施工方案施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