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管廊规划区域内不能入廊的管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质、地貌、水文等自然条件和管线性质,按照技术、经济、环保、安全、维护管理等要求进行科学论证。

经论证确实无法入廊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于江北新区直管区、共建区范围的,应当报经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