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管线工程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开工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