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管廊管理单位是管廊维护、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二)养护和维修管廊本体及共用设施设备,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三)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

(四)统筹安排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产权、管理单位的巡查、养护、更换和专业维修;

(五)组织制定、执行管廊管理应急预案,管廊内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进行抢修;

(六)定期对管廊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测评定,对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安全评估;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