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施工前对施工区域进行管线调查;

(二)施工前通知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做好施工现场既有管线交底和监护工作;

(三)施工前组织编制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线保护方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相邻管线安全;

(四)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完成竣工测量工作;

(五)组织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备案手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与城乡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线保护方案,由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统筹协调城乡基础设施工程和管线工程施工,合理安排管线建设工期。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