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城镇建成区新建管线不得采用架空方式敷设,特定区域内由于技术、安全等原因需要采用架空线的,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二)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居民安全以及其他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减少对城市景观的影响;

(三)与既有同一性质的架空线合并架设;

(四)道路上同一性质的架空线不超过两个廊道,影响安全的除外。

允许采用架空线的区域范围,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并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