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水务、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管线安全的日常督查工作,指导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