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下管线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9, 2018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19
- Articles
- 53 articles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合肥市地下管线条例》的决议
(2018年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查了《合肥市地下管线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18年10月26日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8年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交通信号、视频监控、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铺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一)将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将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地上地下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管线单位联动的工作机制,以及综合监测、行业监测、区域监测相协调的责任体系;
(四)加大财政投入,逐步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地下管线建设和维护资金;
(五)组织编制管线综合应急预案;
(六)制定老城区地下管线改造计划;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监督、指导、管理和统筹协调地下管线建设;
(二)组织制定全市统一的地下管线技术规范;
(三)建设并维护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地下管线信息动态更新机制;
(四)对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地下管线实施行业监督和管理;
(五)宣传和普及地下管线安全知识;
(六)开展地下管线普查;
(七)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对交通信号、视频监控地下管线实施行业监督和管理。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对广播电视地下管线实施行业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应急管理、价格、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人防、林业和园林、水务、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举报危害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Chapter 2规划建设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综合管廊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建设、地铁建设等规划相衔接,并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下管线建设计划的基本依据。
逐步将其他镇和农村的地下管线纳入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其他地区新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不得在穿越其他管线等地下设施时形成密闭空间,且距离应当满足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管线单位应当在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指导下,根据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制定各专业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报送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结合有关专业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建设。暂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提前建设或者暂缓建设。暂缓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建管道或者预留地下管线位置。
新建管线应当入地铺设;改建、扩建道路,原有架空管线应当同步入地;现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进行入地改造。
地下管线建设时应当同步铺设管线示踪标志或者标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附于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施工审批手续。
独立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单位应当在各自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建设、施工等相关审批手续,并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既有地下管线分布复杂或者现状资料不符合地下管线现状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探测。探测经费纳入工程相关费用。探测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依附于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道路建设单位提供地下管线工程专项设计方案,由道路建设单位委托的设计单位进行综合设计,形成地下管线与道路工程综合初步设计文件和综合施工图。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配合道路建设单位将综合施工图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经审定的综合施工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对于可能涉及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会同有关单位,制定施工方案,明确安全责任。
(一)核实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按照施工方案和既有地下管线保护协议施工,依附于道路建设的,还应当按照道路建设单位安排的工期进行施工;
(二)发现未查明的地下管线,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报告建设单位;
(三)损坏既有地下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报告建设单位和管线单位;
(四)配合做好地下管线相关测量工作;
(五)其他依法应当做好的工作。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地下管线测量工作进行跟踪检查。
依附于道路建设的,测量单位应当对沿路各类管线进行竣工测量。
轨道交通、人防坑道、综合管廊等地下空间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对主体工程和连接管线进行竣工测量。
前款规定的测量费用纳入相应主体工程投资。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管线单位移交工程资料,管线单位应当及时接收,不得拒绝或者无故拖延。
Chapter 3运行维护
(一)建立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制定现场处置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二)对地下管线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定期评估运行状态,及时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
(三)建立地下管线安全监测预警机制,重点监测监控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其他可能产生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
(四)依据地下管线设计使用年限和运行状态,对老旧地下管线进行更新改造;
(五)建立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制度,配合做好地下管线普查工作;
(六)其他依法应当做好的工作。
(一)组织编制本行业地下管线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
(二)排查可能影响地下管线安全和威胁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
(三)定期检查、考核评估管线单位运行维护工作情况;
(四)督促管线单位开展或者配合相关单位开展老旧地下管线更新改造工作。
先期处置不能消除危害、控制事态发展的,有关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提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综合应急预案。
地下管线应急修复工作完成后,管线单位应当将地下管线修复的相关信息和资料报送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废弃的地下管线,管线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拆除或者封填管道,消除安全隐患,并将相关信息和资料报送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权属不明的废弃地下管线,由道路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予以拆除。
(一)擅自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地下管线安全警示标志;
(四)倾倒污水、施工浊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七)影响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其他行为。
Chapter 4信息管理
建立地下管线信息同步更新机制,实行各类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制度,通过标准化数据交换与共享服务,保障地下管线信息要素同步更新。
相关单位、企业、个人应当配合做好所属地下管线的普查工作。
管线单位应当定期向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符合统一技术标准的地下管线测量资料。
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地下管线测量成果数据信息录入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作为地下管线查询和管理的依据。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符合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入库要求的地下管线测量资料;
(三)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其他资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的,应当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审批手续;
(二)未按规定进行规划核实;
(三)地下管线测量数据验收合格后超过半年,未录入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四)接收不符合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档案资料。
Chapter 6附则
本条例所称综合管廊是指在地下用于集中铺设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交通信号、视频监控、广播电视、工业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