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将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将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地上地下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管线单位联动的工作机制,以及综合监测、行业监测、区域监测相协调的责任体系;
(四)加大财政投入,逐步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地下管线建设和维护资金;
(五)组织编制管线综合应急预案;
(六)制定老城区地下管线改造计划;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