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地下管线的,管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规划、施工等审批手续。

废弃的地下管线,管线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拆除或者封填管道,消除安全隐患,并将相关信息和资料报送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权属不明的废弃地下管线,由道路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予以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