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项目。
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建设。暂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提前建设或者暂缓建设。暂缓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建管道或者预留地下管线位置。
新建管线应当入地铺设;改建、扩建道路,原有架空管线应当同步入地;现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进行入地改造。
地下管线建设时应当同步铺设管线示踪标志或者标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