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管线单位应当做好地下管线的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制定现场处置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二)对地下管线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定期评估运行状态,及时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
(三)建立地下管线安全监测预警机制,重点监测监控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其他可能产生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
(四)依据地下管线设计使用年限和运行状态,对老旧地下管线进行更新改造;
(五)建立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制度,配合做好地下管线普查工作;
(六)其他依法应当做好的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