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会同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综合管廊规划,统筹地下各类设施、管线布局以及军事地下管线的需求,明确地下管线和设施的空间位置、规模、走向等,经依法批准后实施。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综合管廊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建设、地铁建设等规划相衔接,并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下管线建设计划的基本依据。
逐步将其他镇和农村的地下管线纳入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