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未按规定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审批手续;

(二)未按规定进行规划核实;

(三)地下管线测量数据验收合格后超过半年,未录入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四)接收不符合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档案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