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十五日内,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地下管线测量成果等资料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规划核实,规划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核实;依附于道路建设的,由道路建设单位统一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