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地下管线出现故障或者遭受外力破坏等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管线单位应当按照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告有关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先期处置不能消除危害、控制事态发展的,有关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提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综合应急预案。
地下管线应急修复工作完成后,管线单位应当将地下管线修复的相关信息和资料报送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