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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解除» 命中 624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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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公告、通知一类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有《立法法》授权,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两者的效力位阶都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6月10日119 条
    •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第五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第五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地方法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5月25日75 条
    •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依法行使安全生产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地方法规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3年6月13日59 条
    •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依法行使安全生产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地方法规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10月15日39 条
    •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依法行使安全生产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地方法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11月28日55 条
    • 第十七条(四)奖励处罚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裁员的方案和结果,评选劳动模范和优秀职工的条件、名额和结果;
    • 第五十一条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及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而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其工作,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职工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及工会工作人员本人不同意恢复工作的,企业应当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
  • 地方法规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1年11月24日36 条
    •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在人员录用中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不得违法解除与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
  • 地方法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38 条
    • 第二十三条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所在单位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 地方法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9年1月22日38 条
    • 第二十三条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所在单位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 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 1994年7月29日36 条
    •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职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 地方法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0年8月18日32 条
    • 第十一条私营企业依法享有劳动用工权,有权依法决定用工条件、形式、数量、期限和劳务价格,有权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 地方法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1年5月31日26 条
    • 第九条在职人员转换供职单位的,应当依法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得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擅自离职。
  • 地方法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12 条
    • 第六条职工对本企业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延长劳动时间、支付工资等事项有法定知情权,企业对上述事项应当作出说明。
  • 地方法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32 条
    • 第十条(四)因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职工依照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者一次性安置费中,用于社会保险的部分;
  • 地方法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7年11月29日26 条
    • 第九条在职人员转换供职单位的,应当依法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得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擅自离职。
  • 地方法规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7年3月24日61 条
    •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对录用人员不得因性别、户籍等原因设置不同的薪酬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不得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地方法规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9年3月25日24 条
    • 第十一条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求本人意见。
  • 地方法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39 条
    • 第十四条不得对协商代表进行打击报复。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不得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 第三十六条企业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职工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职工协商代表损失。
  • 地方法规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9年9月27日24 条
    • 第十一条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求本人意见。
  • 地方法规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0年11月25日24 条
    • 第十一条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求本人意见。
  • 地方法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7月26日39 条
    • 第十四条不得对协商代表进行打击报复。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不得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 第三十六条企业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职工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职工协商代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