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有效外商投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职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