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公平就业第二十五条有效用人单位对录用人员不得因性别、户籍等原因设置不同的薪酬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不得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