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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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司法解释。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政处罚» 命中 8,324 部

党内法规里还有 11 部提到«行政处罚»去看 →

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另一套规范体系,不与国家法律位阶比较,单独检索。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里还有 337 篇提到«行政处罚»去看 →

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公告、通知一类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有《立法法》授权,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两者的效力位阶都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9年7月25日69 条
    • 第五十三条(四)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名单。
    •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将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 地方法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7年11月29日32 条
    •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并执行。
    •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地方法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8年12月20日52 条
    • 第四十六条对超出前款设定的行政处罚权限的,由街道监察队移送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 第五条上海市水务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河道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 地方法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7年11月23日53 条
    • 第四十七条对超出前款设定的行政处罚权限的,由街道监察队移送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 第五条上海市水务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河道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 地方法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8年11月23日40 条
    •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三十八条上级负责地质矿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其下级负责地质矿产管理的主管部门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以及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而不给予处罚的行为,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 地方法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8年11月22日53 条
    • 第四十七条对超出前款设定的行政处罚权限的,由街道监察队移送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 第五条上海市水务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河道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 地方法规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2014年6月16日45 条
    • 第四条自治县综合执法局依照法定权限,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监督和行政处罚
  • 地方法规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8年10月30日36 条
    •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地方法规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8年6月8日24 条
    •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地方法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8年6月28日138 条
    • 第九条派出机构有权作出警告、五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
  • 地方法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0年9月25日35 条
    •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公布 2017年3月1日58 条
    •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取水许可证照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公布 1989年12月18日30 条
    •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
  • 地方法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0年7月31日40 条
    •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三十八条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其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以及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而不给予处罚的行为,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 地方法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4月8日39 条
    •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依法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
  • 地方法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3月31日35 条
    •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已经确定集中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从其规定。
  •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2021年3月2日7 条
    • 第四条(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
  •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2021年7月5日25 条
    • 第十七条(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
  • 地方法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9月29日57 条
    • 第五十六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在其管理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 第五十六条本省已有地方性法规对违反采砂管理的行为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其他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 地方法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11月1日139 条
    • 第九条派出机构有权作出警告、五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
    • 第九十二条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部门的业务培训和跟踪指导,帮助基层提高执法能力,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事项下放后的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