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街道监察队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超出前款设定的行政处罚权限的,由街道监察队移送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