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五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将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