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管理局是全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自治县综合执法局依照法定权限,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监督和行政处罚。

工商、公安、卫生、环保、交通、水务、动监、爱国卫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