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本省已有地方性法规对违反采砂管理的行为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其他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在其管理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