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其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以及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而不给予处罚的行为,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