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解除» 命中 4 部法规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2021年12月24日58
    • 第五十三条(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 第五十三条(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9月12日154
    •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 第一百一十五条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2026年3月12日1242
    • 第一百四十六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11月8日85
    • 第四十四条幼儿园发现在岗人员有前款规定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依法与其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将其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
    • 第八十条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幼儿园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当事人、幼儿园负责人处分,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禁止其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或者举办幼儿园;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