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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解除» 命中 4 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有效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 2021年12月24日
58 条
第五十三条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
解除
劳动合同
的;
第五十三条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
解除
劳动合同
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
解除
劳动合同
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有效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 2025年9月12日
154 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
解除
、变更
劳动合同
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
解除
、变更
劳动合同
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有效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 2026年3月12日
1242 条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
解除
、变更
劳动合同
、聘用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
解除
、变更
劳动合同
、聘用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有效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 2024年11月8日
85 条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发现在岗人员有前款规定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依法与其
解除
聘用合同或者
劳动合同
,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将其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
第八十条
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幼儿园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当事人、幼儿园负责人处分,
解除
聘用合同或者
劳动合同
;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禁止其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或者举办幼儿园;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