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五十二条已修改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