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七条有效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