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五十一条已修改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