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