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
- 制定机关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6年2月26日
- 施行日期
- 2026年5月1日
- 条文数
- 1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5年12月30日娄底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6年1月26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公路两侧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按照城乡规划、公路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移动载体等,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等方式,设置、发布的商业广告或者公益广告。
(二)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一边边长大于等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三)户外招牌,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合法用地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商号等内容的牌匾等标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为进行查处。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户外广告和招牌使用的图像、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鼓励在户外广告和招牌中融入地方文化特色元素。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通信设施、雷电防护装置使用的;
(三)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遮挡门窗等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五)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六)利用危险、违法建(构)筑物或者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全的;
(七)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一)在建(构)筑物合法用地范围以外的;
(二)利用危险、违法建(构)筑物或者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全的;
(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通信设施正常使用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户外广告载体权属证明、载体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同意设置的书面证明;
(四)设置现场的现状图、设计图以及能体现周边景观的彩色效果图;
(五)建造或者制作说明、安全评估报告、安全措施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许可的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在大风、大雪、雷雨等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及发生后,设置人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设置人应当通过安全检测等方式及时排查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隐患,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
大型户外广告因设置期限届满、生产经营变更等情形不再设置的,设置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二十日内自行拆除。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设置人未经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的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按照设置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