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和招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设置规范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设置人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设置人未经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的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按照设置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