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建立检查台账,对文字、图案显示不全或者出现破损、污渍、褪色、变形等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安全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新或者拆除。

在大风、大雪、雷雨等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及发生后,设置人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设置人应当通过安全检测等方式及时排查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隐患,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

大型户外广告因设置期限届满、生产经营变更等情形不再设置的,设置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二十日内自行拆除。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