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通信设施、雷电防护装置使用的;
(三)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遮挡门窗等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五)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六)利用危险、违法建(构)筑物或者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全的;
(七)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