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公路两侧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按照城乡规划、公路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