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行业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安全巡查,建立巡查台账。督促设置人履行维护管理、安全保障责任,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