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南朝陵墓石刻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12月9日
- 施行日期
- 2026年3月1日
- 条文数
- 2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5年10月24日镇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南朝陵墓石刻,是指南朝帝后陵、王侯墓的石刻、墓葬和相关陵园遗址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对象具体包括:
(一)石兽、石柱、石础、石龟趺等遗存;
(二)墓葬、神道、陵墙以及相关附属建(构)筑物等遗存;
(三)周边环境和历史风貌。
丹阳市、句容市等相关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南朝陵墓石刻长效保护管理机制,督促相关部门履行保护职责,并将南朝陵墓石刻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环境整治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南朝陵墓石刻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做好南朝陵墓石刻保护工作。
南朝陵墓石刻保护工作中专业性较强的事项,应当经过专家咨询、论证。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规划资源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数据、市场监督管理、气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南朝陵墓石刻保护相关工作。
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规划应当明确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管控要求,并将管控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丹阳市、句容市等相关县级市(区)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南朝陵墓石刻展示利用实施规划,统筹考虑南朝陵墓石刻空间布局、周边自然条件等情况,明确南朝陵墓石刻保护传承、周边区域协调发展等内容,优化与南朝陵墓石刻相关的公园绿地等布局,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
根据南朝陵墓石刻保护需要,可以依法将保护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
(一)刻划、污损、破坏南朝陵墓石刻及其保护设施、标志说明、展示标识;
(二)攀爬南朝陵墓石刻;
(三)未经批准修复、复制、拓印、翻模南朝陵墓石刻;
(四)种植危害南朝陵墓石刻安全的深根系树木、深根系农作物;
(五)未经批准进行南朝陵墓石刻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六)建设污染南朝陵墓石刻及其环境的设施;
(七)修建坟墓、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堆放、焚烧垃圾;
(八)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南朝陵墓石刻安全的物品;
(九)设置影响南朝陵墓石刻保护的户外广告设施;
(十)未经批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十一)燃放烟花爆竹;
(十二)其他损害南朝陵墓石刻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历史风貌的行为。
保护范围内严重影响南朝陵墓石刻保护的既有建(构)筑物应当依法拆除或者迁移,危害南朝陵墓石刻安全的深根系树木应当依法移植或者砍伐。
(一)未经批准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挖掘等作业;
(二)建设污染南朝陵墓石刻及其环境的设施;
(三)违法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
(四)其他损害南朝陵墓石刻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历史风貌的行为。
南朝陵墓石刻有使用人的,使用人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并依法修缮、保养。
丹阳市、句容市等相关县级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南朝陵墓石刻的日常监测,防范安全风险。发现问题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文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组织的交流合作,强化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鼓励采用新方法、新技术,依法开展南朝陵墓石刻及其承载的南朝文化的综合研究和传承推广。
鼓励和支持文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学术研究团体以及专家学者开展与南朝陵墓石刻相关的科学研究,撰写、收集、整理、编纂和出版与南朝陵墓石刻相关的研究成果。
市人民政府和丹阳市、句容市等相关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南朝文化展示场馆、南朝陵墓石刻考古遗址公园以及数字化展示平台等建设,依托公共数据平台推动与南朝陵墓石刻相关的数据共享和开发利用,采取多种形式推介南朝陵墓石刻和南朝文化。
丹阳市、句容市等相关县级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依托研究成果设立文化遗产展示标识,展示南朝陵墓石刻的整体布局、历史沿革、石刻艺术、价值内涵。
鼓励学校组织学生到南朝陵墓石刻开展学习实践活动。
南朝陵墓石刻管理责任人、使用人应当为宣传南朝陵墓石刻提供必要条件。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志愿服务、技术帮助、共建共享、捐赠资助、举办公益性宣传教育活动等方式参与南朝陵墓石刻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损毁南朝陵墓石刻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依法开展与南朝陵墓石刻相关的文艺作品创作。
对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