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朝陵墓石刻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南朝陵墓石刻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机制,并将南朝陵墓石刻系统保护、展示利用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丹阳市、句容市等相关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南朝陵墓石刻长效保护管理机制,督促相关部门履行保护职责,并将南朝陵墓石刻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环境整治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南朝陵墓石刻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做好南朝陵墓石刻保护工作。
南朝陵墓石刻保护工作中专业性较强的事项,应当经过专家咨询、论证。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