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南朝陵墓石刻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挖掘等作业;

(二)建设污染南朝陵墓石刻及其环境的设施;

(三)违法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

(四)其他损害南朝陵墓石刻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历史风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