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南朝陵墓石刻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南朝陵墓石刻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批准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挖掘等作业;(二)建设污染南朝陵墓石刻及其环境的设施;(三)违法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四)其他损害南朝陵墓石刻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历史风貌的行为。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