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南朝陵墓石刻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攀爬南朝陵墓石刻的,由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