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规划应当依法编制,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请备案。
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规划应当明确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管控要求,并将管控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丹阳市、句容市等相关县级市(区)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南朝陵墓石刻展示利用实施规划,统筹考虑南朝陵墓石刻空间布局、周边自然条件等情况,明确南朝陵墓石刻保护传承、周边区域协调发展等内容,优化与南朝陵墓石刻相关的公园绿地等布局,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