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南朝陵墓石刻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文物行政部门和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参与南朝陵墓石刻保护。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志愿服务、技术帮助、共建共享、捐赠资助、举办公益性宣传教育活动等方式参与南朝陵墓石刻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损毁南朝陵墓石刻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