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丹阳市、句容市等相关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和公布南朝陵墓石刻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应当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承担日常管理责任,根据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规划组织编制专项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落实防盗、防腐蚀、防风化、防污染等保护措施,防止人为破坏和自然损毁。

南朝陵墓石刻有使用人的,使用人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并依法修缮、保养。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