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本市南朝时期的陵墓石刻区域应当依法划定为地下文物埋藏区。经考古发现的南朝陵墓石刻相关不可移动文物,应当依法及时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公布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