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4月8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5月1日
- 条文数
- 2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12月17日景德镇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的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是指御窑厂遗址及中心镇区、落马桥遗址及南部镇区、观音阁遗址片区、湖田窑遗址片区、大午坑明矿遗址、小坞里溪谷原料加工区、绕南制瓷和原料加工区、高岭瓷土开采加工区、蛟潭窑柴产区等遗址、历史片区、乡土聚落、矿山、山林、水域及其所依存的环境,以及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以及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还应当适用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瓷业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将与瓷业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瓷业文化遗产保护。
瓷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瓷业文化遗产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瓷业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护管理
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保护区划分为遗产区和缓冲区,具体范围和管理要求由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确定。
(一)刻划、涂污、损毁、破坏、掩埋或者擅自移动、拆除、挖掘遗产和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界桩;
(二)违法排放污染物;
(三)引进与当地生态环境不相协调的外来生物物种;
(四)新建、改建、扩建不符合瓷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五)其他破坏瓷业文化遗产的行为。
(一)存放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二)新建、改建、扩建坟墓;
(三)采石、采砂、毁林、损毁或者修改水道等破坏历史风貌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瓷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咨询专家库,为瓷业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
瓷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建档、研究工作,推动相关制瓷技艺传统、民俗文化传统等的保护。
第三章传承利用
(一)通过合作、科研立项、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征集整理史料文献,挖掘遗产价值,丰富遗产内涵;
(二)采用传统展示和现代科技手段,提升瓷业文化遗产阐释水平,推动遗产保护管理、传承利用数字化、信息化和智能化;
(三)鼓励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瓷业文化遗产教育、研学活动;
(四)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进行瓷业文化遗产研究,奖励、推广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者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五)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瓷业文化遗产民俗文化活动,维护传统节庆存续环境。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托自身资源,采取合作、授权或者独立开发等方式进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促进瓷业文化遗产资源的社会共享和发掘利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挖掘、整合旅游资源,优化旅游环境,提高旅游品质,提升瓷业文化遗产认知度。
具备条件的瓷业文化遗产点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瓷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讲解员、志愿者、导游的培训,提供规范的讲解文本和外语导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