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瓷业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瓷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瓷业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将与瓷业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瓷业文化遗产保护。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